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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五·第十七则
滦阳消夏录卷五 · 161 字
罗与贾比屋而居,罗富贾贫。罗欲并贾宅,而勒其值。以售他人,罗又阻挠之。久而益窘,不得已减值售罗。罗经营改造,土木一新。落成之日,盛筵祭神。纸钱甫燃,忽狂风卷起着梁上,烈焰骤发,烟煤迸散如雨落。弹指间,寸椽不遗,并其旧庐癎焉。方火起时,众手交救,罗拊膺止之,曰:“顷火光中,吾恍惚见贾之亡父,是其怨毒之所为,救无益也。吾悔无及矣。”急呼贾子至,以腴田二十亩,书券赠之。自是改行从善,竟以寿考终。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