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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五·第十二则
滦阳消夏录五·第十二则
滦阳消夏录卷五 · 121 字
平原董秋原言,海丰有僧寺,素多狐,时时掷瓦石嬲人。一学究借东厢三楹授徒,闻有是事,自诣佛殿呵责之,数夕寂然,学究有德色。一日,东翁过谈,拱揖之顷,忽袖中一卷堕地,取视,乃秘戏图也。东翁默然,次日生徒不至矣。狐未犯人,人乃犯狐,竟反为狐所中。君子之于小人,谨备之而已。无故而触其锋,鲜不败也。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