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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四·第四十三则

滦阳消夏录卷四 · 119 字

某公之卒也,所积古器,寡妇孤儿不知其值,乞其友估之。友故高其价,使久不售,俟其窘极,乃以贱价取之。越二载,此友亦卒,所积古器,寡妇孤儿亦不知其价,复有所契之友效其故智,取之去。或曰:“天道好还,无往不复,效其智者罪宜减。”余谓此快心之谈,不可以立训也。盗有罪矣,从而盗之,可曰罪减于盗乎?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