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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四·第二十一则

滦阳消夏录卷四 · 294 字

乌鲁木齐虎峰书院,旧有遣犯妇缢窗棱上。山长前巴县令陈执礼,一夜明烛观书,闻窗内承尘上簌簌有声。仰视,见女子两纤足,自纸罅徐徐垂下,渐露膝,渐露股。陈先知是事,厉声曰:“尔自以奸败,愤恚死,将祸我耶?我非尔仇,将魅我耶?我一生不入花柳丛,尔亦不能惑。尔敢下,我且以夏楚扑尔!”乃徐徐敛足上,微闻叹息声。俄从纸罅露面下窥,甚姣好。陈仰面唾曰:“死尚无耻耶!”遂退入。陈灭烛就寝,袖刃以待其来,竟不下。次日,仙游陈题桥访之,话及此事,承尘上有声如裂帛,后不再见。然其仆寝于外室,夜恒呓语,久而疾瘵。垂死时,陈以其相从二万里外,哭甚悲。仆挥手曰:“有好妇尝私就我,今招我为婿,此去殊乐,勿悲也。”陈顿足曰:“吾自恃胆力,不移居,祸及汝矣。甚哉!客气之害事也!”后同年六安杨君逢源代掌书院,避居他室,曰:“《孟子》有言,不立乎岩墙之下。”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学术考辨

志怪: 魅

地点: 乌鲁木齐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