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阅微草堂笔记

首页 › 滦阳消夏录三·第十七则

滦阳消夏录三·第十七则

滦阳消夏录卷三 · 230 字

乌鲁木齐又言,有厮养曰巴拉,从征时,遇贼每力战,后流矢贯左颊,镞出于右耳之后,犹奋刀斲一贼,与之俱仆。后因事至孤穆第〈在乌鲁木齐特纳格尔之间〉,梦巴拉拜谒,衣冠修整,颇不类贱役。梦中忘其已死,问向在何处,今将何往,对曰:“因差遣过此,偶遇主人,一展积恋耳。”问何以得官,曰:“忠孝节义,上帝所重。凡为国捐生者,虽下至仆隶,生前苟无过恶,幽冥必与一职事﹔原有过恶者,亦消除前罪,向人道转生。奴今为博克达山神部将,秩如骁骑校也。”问何所往,曰:“昌吉。”问何事,曰:“赍有文牒,不能知也。”霍然而醒,语音似犹在耳。时戊子六月。至八月十六日,而有昌吉变乱之事,鬼盖不敢预泄云。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鬼 · 神 · 转生

地点: 乌鲁木齐 · 昌吉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