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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一·第四十一则

滦阳消夏录卷一 · 327 字

余在乌鲁木齐,军吏具文牒数十纸,捧墨笔请判曰:“凡客死于此者,其棺归籍,例给牒。否则魂不得入关。”以行于冥司,故不用朱判,其印亦以墨。视其文鄙诞殊甚。余曰:“此胥役托词取钱耳,启将军除其例。”旬日后,或告城西墟墓中鬼哭,无牒不能归故也,余斥其妄﹔又旬日,或告鬼哭又近城,斥之如故﹔越旬日,余所居墙外,颥颥有声,余尚以为胥役所伪﹔越数日,声至窗外,时月明如画,自起寻视,实无一人。同事观御史成曰:“公所持理正,虽将军不能夺也。然鬼哭实共闻,不得照者,实亦怨公。盍试一给之,姑间执谗慝之口。倘鬼哭如故,则公亦有词矣。”勉从其议。是夜寂然。又军吏宋吉禄在印房,忽眩仆,久而苏云,见其母至。俄台军以官牒呈,启视则哈密报吉禄之母来视子,卒于途也。天下事何所不有?儒生论其常耳。余尝作《乌鲁木齐杂诗》一百六十首,中一首云:“白草飕飕接冷云,关山疆界是谁分。幽魂来往随官牒,原鬼昌黎竟未闻。”即此二事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官场吏治

志怪: 鬼

地点: 乌鲁木齐

本 则 韵 文

白草飕飕接冷云,关山疆界是谁分。幽魂来往随官牒,原鬼昌黎竟未闻。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