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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续录二·第十五则

滦阳续录卷二十 · 319 字

槐亭又言,有学茅山法者,劾治鬼魅多有奇验。有一家为狐所祟,请往驱除。整束法器,克日将行。有素识老翁诣之,曰:“我久与狐友。狐事急,乞我一言。狐非获罪于先生,先生亦非有憾于狐也。不过得其贽币,故为料理耳。狐闻事定之后,彼许馈廿四金,今愿十倍其数,纳于先生。先生能止不行乎?”因出金置案上。此人故贪婪,当即受之。次日,谢遣请者曰:“吾法能治凡狐耳。昨召将检查,君家之祟乃天狐,非所能制也。”得金之后,竟殊自喜。因念狐既多金,可以术取。遂考召四境之狐,胁以雷斧火狱,俾纳贿焉。征索既频,狐不胜扰,乃共计盗其符印。遂为狐所凭附,颠狂号叫,自投于河。群狐乃摄其金去,铢两不存。人以为如费长房、明崇俨也。后其徒阴泄之,乃知其致败之故。夫操持符印,役使鬼神以驱除妖厉,此其权与官吏侔矣。受赂纵奸,已为不可﹔又多方以盈其谿壑,天道神明,岂逃鉴察?微群狐杀之,雷霆之诛,当亦终不免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奇闻异术

志怪: 狐 · 鬼 · 神 · 天狐 · 妖 · 魅

本 则 韵 文

吾法能治凡狐耳。昨召将检查,君家之祟乃天狐,非所能制也。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