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阅微草堂笔记

首页 › 姑妄听之四·第四十六则

姑妄听之四·第四十六则

姑妄听之卷十八 · 302 字

沧州城守尉永公宁,与舅氏张公梦征友善。余幼在外家,闻其告舅氏一事曰:“某前锋有女曰平姐,年十八九,未许人。一日,门外买脂粉,有少年挑之,怒詈而入。父母出视,路无是人,邻里亦未见是人也。夜扃户寝,少年乃出于灯下。知为魅,亦不惊呼,亦不与语,操利剪伪睡以俟之。少年不敢近,惟立于床下,诱说百端。平姐如不见闻。少年倏去,越片时复来,握金珠簪珥数十事,值约千金,陈于床上。平姐仍如不见闻。少年又去,而其物则未收。至天欲曙,少年突出曰:‘吾伺尔彻夜,尔竟未一取视也!至人不可以利动,意所不可,鬼神不能争,况我曹乎?吾误会尔私祝一言,妄谓托词于父母,故有是举,尔勿嗔也。’敛其物自去。盖女家素贫,母又老且病,父所支饷不足赡,曾私祝佛前,愿早得一婿养父母,为魅所窃闻也。”然则一语之出,一念之萌,暧昧中俱有伺察矣。耳目之前,可涂饰假借乎!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魅 · 鬼 · 神

地点: 沧州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