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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妄听之三·第十二则

姑妄听之卷十七 · 260 字

康熙癸巳秋,宋村厂佃户周甲,不胜其妇之棰楚,夜伺妇寝,逃匿破庙。将待晓,介邻里乞怜。妇觉之,追迹至庙,对神像数其罪,叱使伏受鞭。庙故有狐。鞭甫十余,方哀呼,群狐合噪而出曰:“世乃有此不平事!”齐夺甲置墙隅,执其妇,褫无寸缕,即以其鞭鞭之,至流血未释。突狐妇又合噪而出,曰:“男子但解护男子!渠背妻私匿某家女,不应死耶?”亦夺其妇置墙隅,而相率执甲。群狐格斗争救,喧哄良久。守田者疑为劫盗,大呼呜铳为声援,狐乃各散。妇已委顿,甲竭蹶负以归。王得庵先生时设帐于是,见妇在途中犹喃喃骂也。先生尝曰:“快哉诸狐!可谓礼失而求野。狐妇乃恶伤其类,又别执一理,操同室之戈。盖门户分而朋党起,朋党盛而公论淆,𫐖轕纷纭,是非蜂起,其相轧也久矣。”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狐 · 神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