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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西杂志一·第五十七则
槐西杂志卷十一 · 241 字
李庆子言,山东民家有狐,居其屋数世矣。不见其形,亦不闻其语,或夜有火烛盗贼,则击扉撼窗,使主人知觉而已。屋或漏损,则有银钱铿然坠几上,即为修葺。计所给恒浮所费十之二,若相酬者。岁时,必有小馈遗置窗外。或以食物答之,置其窗下,转瞬即不见矣。从不出嬲人,儿童或反嬲之,戏以瓦砾掷窗内,仍自窗还掷出。或欲观其掷出,投之不已,亦掷出不已,终不怒也。一日,忽檐际语曰:“君虽农家,而子孝弟友,妇姑娣姒皆婉顺,恒为善神所护,故久住君家避雷劫。今大劫已过,敬谢主人,吾去矣。”自此遂绝。从来狐居人家,无如是之谨饬者,其有得于老氏“和光”之旨欤!卒以谨饬自全,不遭劾治之祸,其所见加人一等矣。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