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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西杂志一·第十九则
槐西杂志卷十一 · 182 字
有郎官覆舟于卫河,一姬溺焉。求得其尸,两掌各握粟一掬。咸以为怪。河干一叟曰:“是不足怪也。凡沉于水者,上视暗而下视明,惊惶瞀乱,必反从明处求出,手皆掊土,故检验溺人,对十指甲有泥无泥,别生投死弃也。此先有运粟之舟沉于水底,粟尚未腐,故掊之盈手耳。”此论可谓入微。惟上暗下明之故,则不能言其所以然。按张衡《灵宪》曰:“日譬犹火,月譬犹水。火则外光,水则含景。”又刘邵《人物志》曰:“火日外照,不能内见﹔金水内映,不能外光。然则上暗下明,固水之本性矣。”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