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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六·第三十六则

滦阳消夏录卷六 · 287 字

齐舜庭,前所记剧盗齐大之族也,最剽悍。能以绳系刀柄,掷伤人于两三丈外,其党号之曰“飞刀”。其邻曰张七,舜庭故奴视之,强售其住屋广马厩,且使其党恐之曰:“不速迁,祸立至矣!”张不得已,携妻女仓皇出,莫知所适。乃诣神祠祷曰:“小人不幸为剧盗逼,穷迫无路。敬植杖神前,视所向而往。”杖仆向东北,乃迤逦行乞至天津。以女嫁灶丁,助之晒盐,粗能自给。三四载后,舜庭劫饷事发,官兵围捕,黑夜乘风雨脱免。念其党有在商舶者,将投之泛海去。昼伏夜行,窃瓜果为粮,幸无觉者。一夕,饥渴交迫,遥望一灯荧然,试叩门。一少妇凝视久之,忽呼曰:“齐舜庭在此!”盖追缉之牒,已急递至天津,立赏格募捕矣。众丁闻声毕集,舜庭手无寸刃,乃弭首就擒。少妇即张七之女也。使不迫逐七至是,则舜庭已变服,人无识者。地距海口仅数里,竟扬帆去矣。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神

地点: 天津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