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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六·第二十二则

滦阳消夏录卷六 · 257 字

余八九岁时,在从舅实斋安公家,闻苏丈东皋言,交河某令蚀官帑数千,使其奴赍还。奴半途以黄河覆舟报,阴遣其重台携归。重台又窃以北上,行至兖州,为盗所劫杀。从舅咋舌曰:“可畏哉!此人之所为,而鬼神之所为也。夫鬼神岂必白昼现形,左悬业镜,右持冥籍,指挥众生,轮回六道,而后见善恶之报哉?此足当森罗铁榜矣。”苏丈曰:“令不窃赀,何至为奴干没?奴不干没,何至为重台效尤?重台不效尤,何至为盗屠掠?此仍人之所为,非鬼神之所为也。如公所言是,令当受报,故遣奴窃赀﹔奴当受报,故遣重台效尤﹔重台当受报,故遣盗屠掠。鬼神既遣之报,人又从而报之,不已颠乎?”从舅曰:“此公无碍之辩才,非正理也。然存公之说,亦足于相随波靡之中,劝人以自立。”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鬼 · 神 · 轮回

地点: 交河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