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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五·第四十四则
滦阳消夏录卷五 · 180 字
李媪,青县人。乾隆丁巳、戊午间,在余家司灶,言其乡有农家,居邻古墓。所畜二牛,时登墓蹂践。夜梦有人诃责之,乡愚粗戆,置弗省。俄而家中怪大作,夜见二物,其巨如牛,蹴踏跳掷,院中盎瓮皆破碎,如是数夕。至移碌碡于房上,砰然滚落,火焰飞腾,击捣衣砧为数段。农家恨甚,乃多借鸟铳,待其至,合手击之,两怪并应声踣。农家大喜,急秉火出现,乃所畜二牛也。自是怪不复作,家亦渐落。凭其牛以为妖,俾自杀之,可谓巧于播弄矣。要亦乘其犷悍之气,故得以假手也。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