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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五·第七则
滦阳消夏录五·第七则
滦阳消夏录卷五 · 127 字
里有姜某者,将死,嘱其妇勿嫁,妇泣诺。后有艳妇之色者,以重价购为妾。方靓妆登车,所蓄犬忽人立怒号,两爪抱持啮妇面,裂其鼻准,并盲其一目。妇容既毁,买者委之去,后亦更无觊觎者。此康熙甲午乙未间事,故老尚有目睹者。皆曰:“义哉此犬,爱主人以德﹔智哉此犬,能攻病之本。”余谓犬断不能见及此,此其亡夫厉鬼所凭也。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