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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四·第五十一则
滦阳消夏录卷四 · 219 字
沈观察夫妇并故,幼子寄食亲戚家,贫窭无人状。其妾嫁于史太常家,闻而心恻,时阴使婢媪与以衣物。后太常知之,曰:“此尚在人情天理中,亦勿禁也。”钱塘季沧洲因言,有孀妇病卧,不能自炊,哀呼邻媪代炊,亦不能时至。忽一少女排闼入曰:“吾新来邻家女也。闻姊困苦乏食,意恒不忍。今告于父母,愿为姊具食,且侍疾。”自是日来其家,凡三四月。孀妇病愈,将诣门谢其父母。女泫然曰:“不敢欺,我实狐也。与郎君在日最相昵,今感念旧情,又悯姊之苦节,是以托名而来耳。”置白金数锭于床,呜咽而去。二事颇相类。然则琵琶别抱,掉首无情,非惟不及此妾,乃并不及此狐。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