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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四·第三十一则
滦阳消夏录卷四 · 206 字
汪阁学晓园,僦居阎王庙街一宅,庭有枣树,百年以外物也。每月明之夕,辄见斜柯上,一红衣女子垂足坐,翘着向月,殊不顾人。迫之则不见,退而望之,则仍在故处。尝使二人一立树下,一在室中。室中人见树下人,手及其足,树下人固无所睹也。当望见时,俯视地上树有影,而女子无影。投以瓦石,虚空无碍,击以铳,应声散灭,烟焰一过,旋复本形。主人云:“自买是宅即有是怪,然不为人害,故人亦相安。”夫木魅花妖,事所恒有,大抵变幻者居多。兹独不动不言,枯坐一枝之上,殊莫明其故。晓园虑其为患,移居避之。后主人伐树,其怪乃绝。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