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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四·第十三则

滦阳消夏录卷四 · 145 字

王兰泉少司寇言,胡中丞文伯之弟妇,死一日复苏,与家人皆不相识,亦不容其夫近前。细询其故,则陈氏女之魂,借尸回生。问所居,相去仅数十里,呼其亲属至,皆历历相认。女不肯留胡氏,胡氏持镜使自照,见形容皆非,乃无奈而与胡为夫妇。此与《明史﹒五行志》司牡丹事相同。当时官为断案,从形不从魂。盖形为有据,魂则无凭,使从魂之所归,必有诡托售奸者,故防其渐焉。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学术考辨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