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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四·第九则

滦阳消夏录卷四 · 320 字

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献县城西有村民为雷击。县令明公晟往验,饬棺敛矣。越半月余,忽拘一人讯之曰:“尔买火药何为?”曰:“以取鸟。”诘曰:“以铳击雀,少不过数钱,多至两许,足一日用矣。尔买二三十斤何也?”曰:“备多日之用。”又诘曰:“尔买药未满一月,计所用不过一二斤,其余今贮何处?”其人词穷。刑鞫之,果得因奸谋杀状,与妇并伏法。或问:“何以知为此人?”曰:“火药非数十斤不能伪为雷,合药必以硫磺。今方盛夏,非年节放爆竹时,买硫磺者可数。吾阴使人至市察买硫磺者谁多,皆曰某匠。又阴察某匠卖药于何人,皆曰某人,是以知之。”又问:“何以知雷为伪作?”曰:“雷击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毁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梁皆飞起,土炕之面亦揭去,知火从下起矣。又此地去城五六里,雷电相同,是夜雷电虽迅烈,然皆盘绕云中,无下击之状,是以知之。尔时其妇先归宁,难以研问,故必先得是人,而后妇可鞫。”此令可谓明察矣。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奇闻异术

地点: 献县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