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商场为什么把倒帐当成一种正当营业?哪两种钱倒了会出事?
第十一回作者先讲旧事:十多年前有个方人也,「倒了上万银子的款,市面上大为震动」,此后在街坊上行走不得,被人指点诟骂。作者的亲戚是钱铺经理,见方人也走来,只低声骂强盗;作者还诧异此人很斯文,并没一点儿强横可怕的状态,亲戚却答「杀人放火的强盗,倒还算观自在菩萨哩」。
接着笔锋一转,不意到了近年,风气为之一变,「要算商场中等第一种正当的营业」。倒过人家银两的不再是蟊贼蠹虫,反倒「令人欣羡,是位大有能力伟人」;倒的数目越多,面子越大、身价越尊、位置越高。「倒他一百八十万,不算体面事情」,要倒到五百六十万、三百几十万、二百数十万,「才可市面上谈谈」。
作者随即列出两种倒不得的钱。第一种是外国人的钱:「至要至紧是外国人的钱,一个鹅眼儿也倒他不得。」倒了怕吃外国官司、坐外国监牢。第二种是官款,「各衙署、公局、处所的公款存放出来生息的,断乎动不得」,新定章程「倒欠官银五十万以上者,马上要拿下脑袋来」。
这段议论的厉害处,在于它把体面与保命分开算帐。倒外国人的钱、倒官款要命,倒商人的钱却长身价;于是倒界巨公专挑同行下手,倒了还可在待质所、羁留所里「摸牌、喝酒、抽鸦片烟」,身边放几个雌儿。作者说这不是故意形容,请读者看下文。讽刺因此不是空骂,而是把一条实在的生意经摆出来:风气把犯法变成了本事,把受害者的钱变成了倒者的面子。方人也的旧事与近年风气对举,是作者故意设的一面镜子:同样一件事,十年前是强盗,十年后是伟人。他还替倒帐人算过一笔帐:拿脑袋换花园楼台,值不值——算来算去,还是舍不得那颗脑袋。
商场门道第 11 回
本 问 涉 及
人物: 方人也
回目:第 11 回
地点:上海
依据:锚在第十一回作者议论倒帐风气、列举外国人钱与官款两种倒不得一段。 —— 底本即《商界现形记》原句;通行说法属学界常识或版本事实,底本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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