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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钟繇上书

卷 54 | 刑法部 · 刑法 | 354 字 · 书奏

原 文

魏钟繇上书曰.大魏受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坟典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入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有辞于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于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弊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刑.岁生三千人.子贡问.能济民可谓仁乎.孔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又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若试行之.斯民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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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