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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女传

卷 33 | 人部 · 报雠 | 97 字

原 文

列女传曰.缑氏女玉.为父报雠.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欲论杀玉.申徒蟠时年十五.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为减死论.

引 书
列女传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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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