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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纬

卷 3 | 岁时部 · 春 | 81 字

原 文

孝经纬曰.周天七衡六间.曰立春.后十五日.斗指寅.为雨水.后十五日.斗指甲.为惊蛰.后十五日.斗指卯.为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乙.为清明.后十五日.斗指辰.为谷雨.

引 书
孝经纬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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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