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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 六 部
全书 46 部、732 门、100 卷;四列按部 → 门 → 条目 → 正文逐层下钻。
刑法部 · 刑法 · 卷 54
晋刘颂上书
447 字 · 书奏 · 2 夹注
晋刘颂上书曰.古者刑以止刑.及今民于此.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犯重亡者髡.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原讹如.据冯校本改.〉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因曰.不可杀.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以来.奸恶爱暴.渐以滋蔓.日积不已.弊将所归.识者不深思此故.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圣主制肉刑.还有深理.其事所〈○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八作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之.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以刑残.不为虐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晋杜豫奏事曰.古之刑书.铭之鼎钟.铸之金石.斯所以远塞异端.绝异理也.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吏无淫巧.政明于上.民安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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