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夷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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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屠父

甲志·卷七·张屠父 · 甲志卷七 · 249 字

平江城中草桥屠者张小二,绍兴八年,往十五里外黄埭柳家买狗。狗见张屠有喜色,直前抱之。张提其耳以度轻重,用钱三千得之。狗不待束缚,径随张归。至齐门外,惧其逸,方以索絷之。狗忽人言曰:「我乃尔父,又不欠尔债,不可杀我。」张醉且困,不省其言,遂以归。令妻具饭,狗又告其妻曰:「新妇来,我乃阿翁也。七八年不见尔夫妻面,今幸得归。只欠柳家钱三千,已偿了,切不可杀我。尔夫寿甚短,只一二年,宜急改业,后世不可为人矣。我觉饥甚,可持饭来。」妻急以其夫饭分半与之,夫不知也。夫食毕复索,则已无,甚怒。妻曰:「分一半与阿翁食矣。」具以狗言白。夫始大惧,留饲养,不敢杀。三日后,出至蒋氏家啮人,为所杀。张屠遂改业,为卖油家作仆云。

本条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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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盗贼寇乱家庭伦理商贾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