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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庾疑讼

丁志·卷七·大庾疑讼 · 丁志卷七 · 274 字

大庾县吏黄节妻李四娘,素与人淫通。乘节出外,挈三岁儿奔之,与俱逃。行未久,儿啼不可止,乃弃(叶本多一「之」字。)草间。县手力李三者适以事到彼,见儿宛转地上,心不忍,抱之归,家人皆喜。节还舍,失妻子,求访备至。李三居数里间,正挟儿为戏而节来,(叶本多「见之」二字。)即告其邻,共捕执送县,穷鞫甚苦。李诬服云:「家无子,故杀黄之妻,沉尸于江,而窃儿以归。今既成擒,甘就死不悔。」(叶本作「辞」。)狱成,且诣郡,正械立廷下,阴云忽兴,雷电皆至。李杻械自解脱,兀兀如痴。稍定,则推吏巳死,背有朱书字,似言狱寃。诸吏二十辈皆失巾,邑令亦怖慴。良久,呼问李所见,但云:「眼界漆黑,不知所以然,独长官坐青纱帐中耳。」令恐悔,亟释之。而四娘与淫夫终不获。时绍兴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也。黄节、李三并此儿至今无恙。

本条所涉

主题

官场吏治婚姻鬼神报应盗贼寇乱家庭伦理灾异怪异诉讼刑狱

事件

灾异 李诬服云:「家无子,故杀黄之妻,沉尸于江,而窃儿以归。

「狱成,且诣郡,正械立廷下,阴云忽兴,雷电皆至。」

冥讼 李诬服云:「家无子,故杀黄之妻,沉尸于江,而窃儿以归。

「狱成,且诣郡,正械立廷下,阴云忽兴,雷电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