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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曰: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

卷 637 | 刑法部 · 律令上门 · 律令上 | 1 段 · 326 字

原 文

又曰: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前书曰:钩校得其奸贼,钩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国注尚书曰: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也。〉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幷为三千,悉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

引 书
甫刑春秋保乾图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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