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丧大记》曰: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
卷 548 | 礼仪部 · 杖屦门 · 杖屦 | 1 段 ·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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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又《丧大记》曰: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丈夫者,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授人杖也使人执之同也。〉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士二日而殡者,下大夫也。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此二日于死者亦得三日也。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谓凡庶子也。不以即位,与去杖同也。〉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大夫士之子于父,父也尊近,哭殡可以杖。天子诸侯之子于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也。〉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杖以丧至尊为人得而褒之。〉
引 书
丧大记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