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曰: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等者,每三十顷以下、二…
卷 333 | 兵部 · 屯田门 · 屯田 | 1 段 · 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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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等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其屯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其旧屯重置者一依丞前封疆为定,新置者幷取荒间无籍广占之地。其屯虽科五十顷,易田之处各依乡原量事加数。其屯官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幷前资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据所收斛斗等级为功优。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于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疆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得丁牛者,所收斛皆准顷亩折除。其大麦、荞麦、干萝卜等准粟计折斛斗,以定等级。天宝八年,天下屯田百九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石,关内五十六万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万三千二百八十石,河东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八十石,河西二十六万八十八石,陇右四十四万九百二石。〈后上元中于楚州右射阳湖置洪泽屯,寿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获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