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三侠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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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严奇的是史丹,包公为何先放卢方?

第四十四回收尾的略节写得很清楚:「死的名严奇,军官名张大,持棍的名史丹。」三条名字,一条命。第四十五回包公升二堂,先命人给卢方上刑具,等人带到,又一声断喝,叫人卸去,改口称义士,还赐了座。卢方跪著不敢起,只说自己身犯人命重案,望乞从公判断。 关键在于包公随后说的话:「就是严奇丧命,自有史丹对抵,与你甚么相干?」又说「即将史丹定了误伤的罪名,完结此案」。照律例看,这一手并不算枉法:真正持棍打死人的是史丹,卢方只是出手拦阻、随后自行投县。包公要放的,是一个没有动手的人;要定的,是一个确实致人死亡的人。 但有两处可挑剔。第一,包公在卢方过堂之前就已「本阁已有办法」,审问更像补程序;他自己也承认花神庙之事「本阁尽知」,消息从何而来,文本没写。第二,史丹是个没有来历的莽汉,一句误伤就了结,从此不再出现;同一条律例若落在有背景的人身上,未必会这样快。侠义与法度在这里做了一次干净的交换,代价由一个最没有声音的人支付。 较稳的读法是:作者并不认为这是枉法,反而把它写成包公爱慕贤豪的证明,所以让卢方在堂上偷眼观瞧,暗赞那一派正气可畏可敬。另一种读法把它看作全书反复出现的模式——清官断案时,对小人物用律,对大义者用情。哪一种更贴近文本?包公那句「你乃行侠仗义,济弱扶倾」已经偏向前者,而史丹的下落被留在空白里,又给后者留了位置。还有一层:包公先让卢方上刑具,是故意做给众人看——「卢方乃人命要犯,如何这样见得相爷?」这句是卢方自己说的,规矩他懂,包公也懂,先上后卸,比直接赐座更有分量。附带一笔:这一回之后,史丹再没有一句下文,卷宗里只留三行字,连他抵命之后的处置都没写。作者写小人物,向来如此——名字出现一次,命就交代了;读者若还记得他,全凭那三行略节。
社会历史语境第 44 / 45 回

本 问 涉 及

人物: 包公卢方徐庆展昭

回目:第 44 回 · 第 45 回

依据: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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