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首页 › 部别 › 刑法部 › 议谳 › 议谳

汉张仁彖

卷 616 | 刑法部 · 议谳门 · 议谳 | 1 段 · 323 字

原 文

汉张仁彖为左庶子乾祐二年十二月邓州节度判官史在德弃市以其误断民崔彦等八人犯牛皮禁罪皆至死刑故也。时朝廷方务积甲故牛革之禁甚峻先是潞州长子县民犯鞋底二杀数人在德援例以断之节度使刘重进以崔彦将牛皮汉高庙冒鼓曾于本镇申明其与故犯不同改杖放之在德固争因而上言朝廷命使案覆在德以失入伏辜时枢密使杨邠以法寺觉纵乃召仁彖谳之仁彖谳上以大理寺所断即依律文凡断罪合取最后敕为定详编敕云:宫典鞫狱枉滥或经台授轨勘问不虚元推官典并当诛罚。又常有忻州法椽郭业故入张仁安一人死罪合当诛罚处分今在德故入八人罪法寺不援后敕准据律文今以郭业比附在德合处极典大理闻是谳。又引晋朝后敕云:今后不得以断郭业敕内诛罚二字为用并须依格律断狱时宰臣苏逢吉见之言于杨颁不能正竟决杖死之。

« 晋天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