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渊之
卷 615 | 刑法部 · 议谳门 · 议谳 | 1 段 ·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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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孔渊之为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治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杀伤及骂制则疑轻准制唯有打父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渊之议曰:夫违理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骂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治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