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初元
卷 610 | 刑法部 · 定律令门 · 定律令 | 1 段 · 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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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永初元年七月诏曰:往者军国务殷事有权制刻科峻重施之一时今王道维新政和法简可一除之二年六月制诸署敕吏四品以下。又府署所得取罚者听统府寺行四十杖。
卷 610 | 刑法部 · 定律令门 · 定律令 | 1 段 · 72 字
永初元年七月诏曰:往者军国务殷事有权制刻科峻重施之一时今王道维新政和法简可一除之二年六月制诸署敕吏四品以下。又府署所得取罚者听统府寺行四十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