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宗太和三
卷 501 | 邦计部 · 钱币门 · 钱币 | 1 段 ·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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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纟得一钱赏百钱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则有人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是无畔际昨因任清等犯罪施行不得遂酌事理量情科赏或恐已后民间更有犯者宜立节文令可遵守臣等商量自今已后有用铅锡钱交易者一贯已下州府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已上集众决杀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处分其所用铅锡钱并纳官其能纟告者每一贯赏钱五十不满一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征纳家资充填赏钱其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便望删去可之。
纪 年
文宗太和三年六月 文宗太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