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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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卷 501 | 邦计部 · 钱币门 · 钱币 | 1 段 · 371 字

原 文

十一年正月敕曰:泉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故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求言适便必在从宜如闻京城行用之钱颇多滥恶所资惩革绝其讹谬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于变通法。若从宽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应交易所用钱不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月日内使尽庶单贫无患商旅必通其有过限辄敢违犯者一事以上并依条件处分是时京城百姓久用恶钱制下之后颇相惊扰时。又令于龙兴观南街开场出左藏库内排年钱许市人博换贫弱者。又争次不得俄。又宣敕除铁锡铜炒穿穴古文余并许依旧行用久之乃定(天宝之制诸州凡置九十九炉铸钱纟州三十炉杨润宣鄂尉各十炉益柳各五炉洋州三炉每炉役丁匠三千人每年除六月七月停作余十月作十番每炉各用铜二万一千二百九十斤白金三千七百九十斤黑锡四百四十斤纳每贯钱用铜蜡锡价约七百五十文工匠在外每炉计铸钱三千三百贯约一岁计钱二十二万七千余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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