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正月诏京兆府太和六年青苗酒钱在百姓腹内
卷 491 | 邦计部 · 蠲复门 · 蠲复 | 1 段 · 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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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七年正月诏京兆府太和六年青苗酒钱在百姓腹内者并放免京兆河中同华陕虢晋绛等州府自太和六年秋税已前诸色逋悬在百姓腹内悉放免八年二月庚寅诏为政之要必在去烦厚下之恩莫先已责应度支户部盐铁积久欠钱物或囚系多年资产已尽或本身沦殁展转摊征簿书之中虚有名数囹圄之下常积滞冤言念于斯所当矜恤其度支户部盐铁应有悬欠委本司具可征放数条以闻奏不得容有奸滥京畿诸司使食利钱已纳利计五倍已上者本利并放免其有摊征保人纳利计两倍已上者其本利亦并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