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首页 › 部别 › 帝王部 › 明罚 › 明罚

十四

卷 153 | 帝王部 · 明罚门 · 明罚 | 1 段 · 67 字

原 文

十四年五月敕淄青营田副使兼齐州刺史严纂顷在贼中颇闻恶迹比于流类自合加刑况昔岁赴官便道潜鼠凶狂之状物议不容投彼遐荒尚谓弘贷除名配流雷州。

« 是月重贬江陵府兵曹参军韦楚材 七月丁丑朔魏博执送淄青凶党王士元等一十六人并付京兆府杖杀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