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四月丙戌诏曰
卷 151 | 帝王部 · 慎罚夫门 · 慎罚夫 | 1 段 · 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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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八年四月丙戌诏曰:朕比属暇日周览国史伏读太祖阅明堂经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下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且人之有生系于脏腑灸针失所尚致夭伤鞭扑苟施能无枉横况五刑之内笞最为轻,岂可以至轻之刑伤至重之命朕躬承丕业思奉贻谋言念于兹载怀恻隐其天下州府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法并宜准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今年已后每至夏至已后立秋已前就州府常条之中亦宜量与矜减速为疏理不得久令禁系委御史台切加纠察永为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