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首页 › 部别 › 帝王部 › 发号令 › 发号令

又敕州县之官俾其戢理钱谷之职委

卷 66 | 帝王部 · 发号令门 · 发号令 | 1 段 · 115 字

原 文

又敕州县之官俾其戢理钱谷之职委以秉持须选廉勤岂容荐托一时苟从于私徇久远必紊于公方顷在唐朝曾有敕命贵杜侥幸之渐明悬诫约之条时异理同再宜申举自今后中外臣寮或因差使出入并不得荐嘱人于藩镇希求事任如有犯者并准唐朝长兴二年敕条处分仍付所司。

« 二年二月敕古之用兵必先立法等第既分于将领高卑 四月甲午敕盐铁度支户部应监临主持场院仓库官吏等制置场务总确课程将期共济于军流免使偏竭于民力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