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

【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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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知识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权保护指引的通知

  知发保字〔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建设兵团知识权局,四川省知识权服促进心,各地方有关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展会知识权保护工作,家知识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权保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做好展会知识权保护工作。

  家知识权局

  2022年7月20日

  展会知识权保护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权保护工作部署,规范展会知识权保护管理,根据华人民和民法典华人民和专利法华人民和商标法华人民和电子商法展会知识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华人民和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有关知识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权保护秩序。

  第二章 展前保护

  第五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知识权保护宣传,提供知识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帮助参展方提升知识权保护意识。

  第六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对参展合同知识权保护相关条款加强指导,推动相关方在约定条款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二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权的承诺;

  三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

  四根据展会知识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可以应展会主办方的请求,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权状况核查。

  第八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识权的相关投诉;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

  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请求家知识权局协调各地知识权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参展企业开展知识权涉嫌侵权风险自查,加强对参展商知识权保护的业指导。

  家知识权局可以视情况组织协调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权管理部门依法对特定参展商开展核查。

  第三章 展保护

  第十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展会对涉嫌侵犯知识权商品或行为的现场投诉,可以由工作站受理。

  第十二条 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效知识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及其他知识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表格或网络页面的链接。

  第十三条 工作站受理投诉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处理有关投诉,并及时通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24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的可由工作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投诉人已向知识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提出涉嫌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起诉的;

  二知识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第十六条 工作站收到投诉材料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知识权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未设立工作站的,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四章 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记录参展方知识权侵权假冒恶意投诉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权信息进行统计,对展会知识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

  展会举办地知识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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